分户意为另立门户,从总体上分析,分户有自然人独立的含义;自然人能够独立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年龄为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上的男女青年符合条件可以分户。城镇青年分户条件通常为,在构造上、使用上有独立的特定房屋;农村青年分户的目的通常为,依法申请宅基地。
农村分户的含义
对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理解
不同利益的人对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多数人可能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每户宅基地的面积相同;从各地规定的具体内容看,一人一户三人一户五人一户等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并不相同。再如,多数人对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作狭义的理解,宅基地申请实践中便产生了先分户,还是先申请宅基地的争论;一个儿子,或者一个女儿是否可以分户可能就是对狭义理解的专门讨论。
多数人对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中的户理解为户籍意义上的户;倘若该观点成立,农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决定机关自然可以理解为户籍登记机关。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中的户的根据为《土地管理法》;户籍意义上的户的根据为《户口登记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根据不同,分户的条件也不相同,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户分户仅在每轮的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下一轮土地承包开始时。
多数地区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但农村多数地区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多数人放眼农村地区土地的使用现状,便得出农村多数地区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结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合村并居(镇)的条件,该实践便广泛被运用。合村并居(镇)实施的正当性在于,农村多数村庄已不符合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以及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要求。
合村并居(镇)实施的地区,多数人可能发现原合村并居的村庄范围在于想象的空间,例如,村庄规划范围内的自留地等为建设用地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相关层级的国家机关批准;村庄、集镇规划内的宅基地用地为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未占用农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为建设用地之一,建设用地范围具体规定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内容属于相关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之一。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依法申请公开村庄规划内的宅基地范围;另一方面,农村村民也可以通过村庄的地形地貌理性判断宅基地大致范围,例如,围绕村庄的河道、起伏的山岭等。多数人认为农村地区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原因是村庄规划内的建设用地被不同的村民占和使用;多数农村地区实际上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
多数地区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分户的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为每轮土地承包开始时,农村村民在承包期间分户不能将原农村承包经营户再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户籍之户没有关系。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则不同,分户意味着农村村民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上规定的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也与户籍之户也没有实质联系。区分不同的户对于农村村民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村庄规划内的农用地转为宅基地分批次批准,是指根据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宅基地的要求时;另一方面,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宅基地的审批需按照每年进行一次。
2019年前,《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未规定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困难;修订后的本法具体规定了申请宅基地的程序,该程序也可作为农村村民分户的条件。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分户与申请宅基地一并进行,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农村男子青年均可分户,并申请宅基地。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分户和宅基地也是如此。
分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未有异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第一,分户可以直接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分户请求,农村村民仅有一处住宅的,可以在原户籍登记的地址号码上加以区别,如,原户籍地址为10号,分户后可以为10-1等。第二,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占用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农村十八周岁以上的男女村民可以分户,并依法申请宅基地意义重大。一方面,体现了农村男女平等获得宅基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关注农村妇女宅基地的申请权。另一方面,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依法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农村男女青年较早的获得宅基地可以进一步促进城乡融合。
农村分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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