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幼儿园教师,任教期间在教室及卫生间处,为惩罚不听话的儿童,多次使用缝纫针等工具将多名儿童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腿部等处扎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惩罚的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其中三名幼儿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王某虐待儿童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该对其如何惩罚?
以案释法
虐待被监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等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身为幼儿教师,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监护的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于教师虐待儿童,很难认定其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次刑法修改,为保护幼儿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迈出了一大步。同时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还涉嫌构成以下罪名:
1、故意伤害罪:只有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包括轻伤),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幼儿园教师虐童时间里大多数儿童伤势都打不到轻伤的认定标准,故无法成立此罪。
2、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的责任要素包括故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首先该类证据在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事件中,很难进行举证,其次,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能由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
3、寻衅滋事罪:其保护的法益时公共秩序。而幼儿园属于相对封闭且人员流动性较差,不属于公共场所,因而幼师虐童只侵犯了幼童的生命健康权,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难以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