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参商
如今,世界上有一种我们比较熟悉的国家制度——联邦,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同时,想必大多人也听说过一种与联邦听起来十分相似的制度——邦联。两种制度的名字虽然只是文字的颠倒,然而,其含义却是大相径庭。对于邦联,我们往往是乍想略有所知,细想一无所知。
01.邦联的定义
按照国际公法学家周鲠生先生的概括,邦联的定义如下:
一群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的安全与独立,依国际条约,组成一个联合,具有自己的机关,对于各邦行使若干权力,而不对于各邦的人民行使权力,如此的联合是为邦联。
所谓对于各邦行使若干权力,而不对于各邦的人民行使权力意思就是组成邦联的各个成员国依然是独立国家,邦联的中央权力只能下达到一国政府,而不能影响邦联成员国的内政,成员国内政仍然由成员国政府决定。即便是下达到成员国政府的政令、法律,也不具有强制性。邦联是一个构成条件比较低的国家联合体,松散是其最大的特点。
02.邦联与联邦
这对相似的概念时常令人混淆。
其实,即便只根据字面的意思,也能够大体区分出邦联和联邦。无论是邦联还是联邦,其中的邦都是国家的意思,这与古汉语中的邦字是一致的。如此,邦联自然就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
这样一来,两者本质的区别就可以看出来了:邦联不是国家,而联邦却是一个国家。邦联比较松散,而联邦比较紧密,比如,联邦国家有自己的宪法,联邦宪法是联邦国家中每个州都需要遵守的,在此基础之上,联邦各州才能制定自己的宪法——就比如美国的《1787年宪法》。而邦联则不然,其首脑会议虽然可以出台决议,但这个决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靠各国意愿执行——就比如拖沓了五年才宣告通过的美国《邦联条例》。
03.邦联的实例——1778年的美国
如今作为联邦国家的美国,其实也有一段邦联的历史。
在独立战争时期,北美十三州签订了《邦联条例》,正式组成一个邦联。十三州之所以要组成邦联,有其历史背景。在殖民时期,英国就对北美的十三块殖民地采取分而治之的统治策略,因此这十三个州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独立性比较强。
然而,独立战争爆发以后,为了集中力量作战,以及更顺畅地处理各州之间的摩擦,各州在1776年的第二次大陆会议上决定起草《联邦条例》,在北美建立一个各邦的联合。
这个联合不能影响各州的内政,各州仍然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意思就是,十三个州仍然是十三个独立的个体,只不过在面对英国时建立统一战线。不过,即便是要求如此之低的联合,很多州仍然不愿意让出权力,直到1781年,俄亥俄河债权问题解决以后,马里兰州才批准《邦联条例》,北美十三州邦联才算正式成立。
邦联成立以后,各州不再集中召开大陆会议,而代以邦联国会。各州每年都要派代表参加国会,以投票的方式处理对外事务以及州际事务。独立战争结束以后,为谋求更为紧密和有效的结合,各州共同制定可以贯彻于州的宪法,邦联被联邦取代,美国才正式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如今,有很多人认为欧盟、东盟等国际联盟是邦联,原因便是他们均在某些方面达成联合发展的共识,并签订条约,然而,却又不强制执行,去留自由。
以欧盟为例,在《里斯本条约》树立的规则下,欧洲28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方面进行深入的合作,比如使用欧元,规定成员国赤字率,共同处理某些对外交涉等,并为此而建立理事会,召开大会,然而,各成员国又都有各自不同的邦交国和国际关系,也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政策偏向,甚至可以申请退出和加入,呈现出选择性、意愿性很强的合作状态,这就是邦联最为显著的特性。
参考文献
李晓波:《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结构差异性原因探析》
周鲠生:《国际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