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甄娜】近日,甘谷法院审结一起因饮酒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市民王某在朋友李某的邀请下前往颉某家中参加某纪念活动。在此期间,王某与张某、黄某、谢某、李某等人同桌饮酒。酒后,张某等人未将王某安全送回,也未通知其家属将其接回,致王某在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跌入沟渠不幸意外身亡。王某家属遂将颉某及张某等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实地走访群众了解案情,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被告颉某、张某、黄某、谢某、李某等人一次性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因王某去世发生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本案例系《民法典》施行后,甘谷法院按照先前不当行为引起救助义务思路审理的首例饮酒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该案中,办案法官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厘清法定救助义务的边界,对公民行使社交自由与履行法律义务限度作出正确指引,处理结果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倡导互帮互助、见义勇为,反对漠不关心、见危不救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甘谷县盤安法庭法官王亚斌称,共同饮酒虽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单纯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尽到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当过量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采取救护、通知家属、照顾、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其他共同饮酒人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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