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都是接受公文的机关,统称受文机关。虽然同为受文机关,但是在定义、用途、编排上有很多区别,需要予以注意。具体而言,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有如下三点区别:
区别1:二者定义不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
区别2:二者责任不同。主送机关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对公文承担办理或答复责任;而抄送机关的责任仅限于执行或者知晓。
区别3:二者位置不同。主送机关一般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主送机关较多导致首页不显示正文的,则将主送机关挪至版记);而抄送机关则位于正文之后的版记。
正确区别主送、抄送机关,有助于各受文机关更明晰、更便捷、更精准地予以办理。如不作区分,一并罗列,则有可能导致各受文机关增大沟通协调工作量。如果受文机关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则可能造成重复办理或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或者造成各受文机关相互观望,甚至推诿扯皮、无人负责。因此,准确标注主送、抄送机关,明确公文主要受理责任,是公文得到及时准确办理的重要基础。
延伸阅读:历史上,针对主送、抄送机关标注不清的问题,我们党曾多次要求纠正。1948年10月20日,中央办公厅规定:凡需要办理、回答的电报(文件),应将主要机关放在主致位置,其他机关放在并告位置,不要平排并列,以致主次不分,无人负责;如果需要几个机关或几个人共同办理回答,必须写明何事情何人办理回答等。1951年2月1日,中共中央指示:不论报告、请示或指示的文电,如为不但向着一人一机关,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机关之必要者,应于写明主管的人或机关之后,写‘并告’二字,再接写他人或他机关,以明责任。
(供稿:区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