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点课程
《片区开发融资与运营》
《PPP项目公司税收筹划与税务管理》
《区块链在建设行业中的应用》
《2020年新形势下基建行业投融资发展趋势》
财办金〔2020〕10号《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PPP项目公司建设期管理问题解析》
《从财金〔2020〕13号文谈谈PPP项目绩效管理》
《基础设施REITs操作实务及解决方案》
《城市更新应知应会十谈》
《PPP项目公司管理实务》
《PPP项目SPV公司若干问题》
《投资测算系列课》
更多精彩原创文章与课程,请直接关注昊育教培公众号与昊育教培直播间!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为何选择基建领域作为试点
当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犹存、疫情影响下的企业投资与居民消费尚未完全恢复,基建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关键性作用。然而近年来我国基建投资增速却逐渐放缓,其中融资渠道受限是原因之一。在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日渐扩大、隐性债务核查愈发严格以及PPP项目监管日趋规范的背景下,基建项目融资渠道不断缩紧,而《通知》的出台为有效盘活存量项目、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哪些项目可以试点;工作如何落实
《通知》中明确试点项目需符合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优质项目等要求。
·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重点行业: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
·优质项目:项目权属清晰;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控制度健全等……
上述三方面的项目要求,可归纳为两个词:风险可控、收益良好。
风险可控:参考我国股市投资者状况,个人投资者的占比比机构投资者要大得多。若在试点初期不明确项目权属清晰等要求,仅依靠市场辨别,REITs产品很容易变得良莠不齐。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并未真正认识到REITs产品的潜在风险,一旦发生踩雷事件,对经济、社会以及往后的基建投资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初期,政府采用规范试点方式,控制产品风险,非常具有必要性。
收益良好:REITs产品能否成功发行,其中一点在于是否纳入足够规模的优质资产,即现金流稳定、投资回报良好的资产。《通知》中提及的重点领域均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重点行业所涉及的项目大部分以使用者付费为主,上述要求为项目现金流的稳定性与规模性提供一定保障。
《通知》在试点工作安排中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后续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级发改委负责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中国证监会已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负责制定完善试点项目遴选的配套措施;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加强合作,探索基础设施REITs各种可行模式。
基础设施REITs短期展望
从2014年开始,我国一直发行的是类REITs产品。为何是类REITs,而不是REITs,从产品本质上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区别:
《通知》出台后,笔者推测,我国的基础设施REITs产品,除投资者从私募转向公募、标的资产更为丰富外,其融资与偏债的性质在短期内会继续保持。
上述推测主要考虑到,短期内市场投资者(尤其个人投资者)难以真正摆脱刚兑思想,加之无税收优惠对REITs的投资回报率造成一定压力,即使以使用者付费为主的优质项目进行试点,未来一段时间内,发起人为了顺利融资,产品可能仍需设计担保等外部增信措施来推行,因此在试点初期REITs难以摆脱债性。是否能真正实现《通知》中所说的通过REITs实现权益份额公开上市交易,从偏债转变为偏股,仍有待观望。
虽然市场对《通知》的出台褒贬不一,未来基础设施公募REITs会如何发展尚未可知,但社会各方为了REITs的应用推广已筹备多年,《通知》的出台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余下的便是继续开拓、完善前进的道路。若这一步始终不迈出,再多的讨论也终归是纸上谈兵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