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许可证到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产压覆能否申请补偿?这是各类矿业经营权人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近期接到的案件比较多的一种类型。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到期或者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后又发生了矿产压覆,能否申请补偿或者该如何补偿?
最近,我们律师在办理矿业权的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企业的采探矿许可证到期了,相关部门不给办理探转采,其实已经完全符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条件,不给办理。探转采或者采矿许可证到期了不给续期,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很多矿业经营权人突然发现矿区的上面原来要建一条高速公路,或者是相关单位要搞某建设项目,或者要建新机场、高铁等等这样的一些情况。企业主这才恍然大悟,为什么原来不给办理探转采?为什么不给续期?原来是相关部门早就知道这块区域规划进行了调整,所以不能再继续给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了。
那么,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影不影响申请补偿呢?通过最高院审理过的案例来了解一下。在某案例中,最高院对一二审的认定事实予以认可,补充查明了一些事实。经过这些事实的认定之后,法院认为该案审查的标的是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国土资源部受理复议申请是否合法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特别重要的观点,咱们矿业经营权人一定要注意,采矿许可证是是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采矿申请人颁发的,授予采矿申请人行使采矿资源开采的权利的法律凭证,是行政许可的一个法律凭证,但是并非唯一的法律文件。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的取得,虽然有权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为标志,但是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生效后,即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仅代表受让人是无权进行开采作业,除此之外,其他占有性的权利仍然依法予以保障。
采矿权和探矿权是一个用益物权,在《民法典》里规定得非常清楚,它属于一个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严格来说是不得受到行政管理类的规定所干扰,尤其是下面提到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这是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对抗法律,即使行政许可也不得对抗法律的规定。法律上都是赋予采矿权人用益物权,它是一个物权。最高院认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续期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该条规定的自行废止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权益一并丧失。本案中该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已经提出了延期的申请,仅仅是因为重叠问题未解决、压覆等这些问题未得到延期,并不具备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也不影响其他采矿权出让合同等已经取得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尽量多的搜集证据、事实依据。第二,尽量多地查阅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一些先进的法律理论,以及最高院和各高院的一些案例、判例。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全面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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