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终受益人是指什么(公司最终受益人是谁)

2023年4月10日16:23:28公司最终受益人是指什么(公司最终受益人是谁)已关闭评论

——中国P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章*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案号:(2022)辽0903民初129号

二审案号:(2022)辽09民终781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前夫张*廷于2019年3月27日在被告处投保安鑫保主险及附加险,涉案主险总额为6万元。原告与张*廷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15日,原告与张*廷离婚。张*廷于2021年3月9日去世,生前与原告育有一子张展源,另有一女,名为张*佳。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领取3万元保险金,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受益人一栏填写的受益人姓名为章*凤,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单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章*凤100%。

章*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拒赔部分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中国P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章*凤保险金30,000.00元。

二审改判:

1.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2)辽09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

2.驳回章*凤的起诉。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赔付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章*凤是否为指定受益人。本案中,原告前夫张*廷在被告处投保了人身保险一份,在人身保险投保书和保险单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明确记载的是原告章*凤,可视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张*廷指定的受益人,且被告在其受益人一栏中未标注身份特征性文字,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关于对受益人存在争议情形,由此,对被告关于章*凤并非本案适格原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不能因原告身份关系发生改变而拒绝支付保险金,原告章*凤应当全额领取该笔保险金。对被告主张该笔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一节,因其辩解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人身保险投保书上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姓名章*凤,性别女,出生日期1983年12月29日,是被保险人的配偶,该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受益人限定的条件是姓名附加身份关系。而案涉保险单上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章*凤。

二者对身故受益人的约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情形,是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因此,本案身故受益人应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的规定,在案涉保险合同履行期间,章*凤与被保险人张*廷已离婚,身份关系已发生变化,其已不再是张*廷的配偶,其由此丧失了对张*廷的保险利益,案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按张*廷遗产进行处理。综上,章*凤不是适格的诉争保险合同起诉主体,应驳回其起诉。

四、律师评析

保险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取人,指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简言之,保险受益人是最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受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两种。

1.指定受益人:是被投保人指定有权获得理赔金的人。

指定受益人并无人数的限制,也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亦可被指定为受益人。保险金的理赔是优先给指定受益人的,如果指定受益人不幸身故,才会分配给法定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法定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

未事先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有约定从其约定;当第一顺序指定受益人已经离世/自愿放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人才可以获得赔偿金。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3.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保险受益人变更

在经过被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可以变更,一般需要被保人或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通知。变更保险受益人一般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保全申请书、被保人身份证、受益人身份证、被保人与受益人关系证明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变更保险受益人的要求及流程是不一样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视情况而定。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在本案中,原告被告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两个争议焦点:

其一,投保单与保险单上关于受益人的指定不一致。

其二,受益人的身份发生变化能否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部分已有充分说理,本文不再赘述。

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如果指定的受益人不是直属亲戚,缺少亲情维系,有人可能会为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蓄意杀害被保人,骗保索取保险金,即发生道德风险。

为避免上述风险发生,保险法作出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投保人应尽量指定直系亲属为保险受益人,如果指定配偶为受益人,还可以加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懵懂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