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动
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高龄人口的增多,其权益保障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依靠家庭监护与社会救助均难以充分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构建成熟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具有社会紧迫性。《民法典》回应了这一社会需求。意定监护入典,不但与尊重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活用残存行为能力的国际人权理念相契合,也让老有所依多了法律保障,让自己做主有了法律武器。
如何办理意定监护呢?
一、挑选意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需要委托人(被监护人)和受托人(监护人)之间充分的信任。并非是被监护人一厢情愿单方面想运用就可以实现的。被监护人必须先找到愿意担任其意定监护人的受托人(监护人)。潜在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关系亲密的朋友,也可以是律师或专业的社会监护人;也可以是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民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公益机构等具备监护能力的组织。潜在意定监护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由于是将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托付出去,自然是选择最为信任的人或组织。委托人(被监护人)在挑选意定监护人时,最好是选择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良好职业化素质和责任能力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
二、签订书面协议
监护协议是确立监护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为确保可靠还原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监护协议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签字盖章的合同书、信件等,并由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签字确认。委托人与自己信任的受托人(监护人)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约定:由受托人担任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协议可以约定监护权限及范围、将来监护事务的处理方案、委托人对自己事务的处置偏好等,例如如果入住养老院,委托人是希望住花费不菲的还是经济实惠型的。方案和偏好的约定不是必需的,但是可以有效地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固定并且延伸至自己失能失智后,让被监护人最大程度地称心如意。
如果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就监护事项、权限、范围、管理方针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意定监护人必须依照协议约定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事务,成年人在管理自己事务的习惯、生活偏好能够延续到失能失智后。如果意定监护协议并未就前述内容进行约定,仅约定了意定监护人的人选,那么实际上成年人是选择了一个自己最信任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人的职责范围与通常法定监护人的职责范围是一致的。
三、进行公证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选择公证。虽然公证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防止将来发生争议,最好的办法就是公证。意定监护不同于意定代理,更要注重安全。意定监护制度要求,在做与被监护人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时,必须细致地考察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挖掘被监护人残存意思能力,充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协助或替代被监护人作出决定。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因被监护人的脆弱性、协议的特殊性和双方的不对等,需要考虑公权力监督的介入。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确认委托人神智清醒、行为能力健全。公证员全面详细告知委托人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确认委托人表示知情和同意。委托双方就监护人选、监护人职责范围及具体事项等达成书面协议。
公证机构办理意定监护的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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