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具有公定力(什么是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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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明显的变化,是内容增加了。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是2017年修改的,一共64条,而本次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则一共86条,从数量上增加了22条,增加量几乎是原来总条数的三分之一。本次修改中,对于原来处罚法删除的条款基本没有,新增的条款中其中部分是原来条款的分割,将原属于其中某一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独立成了一条;或将原来的一条规定,分成了两条规定等,纯新增的大概有15条。主要是第2条关于处罚权的定义、第24条关于执法权的下移、第26条规定的执法协助、第34条规定的裁量权基准、第37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第五章规定、第84条、第85条规定。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本次的修改,除了新增内容之外,还在措辞规范、语句调整等方面作了相应的修改。比如,原《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修改成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原《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的一定数量罚款改成了一定数额罚款等。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二、关于二审征求意见稿与本次通过稿的变化,有大概40余处,其中本所提出的对第11条、第64条第六项提出的意见的内容作了部分调整。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三、海霞律师的文章:海霞律师解读新《行政处罚法》对征地拆迁维权的利好影响,从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关于协助行为的限制、处罚应当考虑过错以及首违不罚、不出示执法证件有权利拒绝接受调查、行政处罚案件应立而不立案件的追责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解读。除了海霞律师文章解读的这几个方面之外,个人认为新《行政处罚法》还有下列一些规定,值得关注: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一)新增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但是,遗憾的是对于大家呼吁的训诫,没有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从措辞上来说,训诫的程度要重于批评。最早在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的批复》中就明确,一、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二、凡用口头训诫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因不属于刑罚处理,可不必制作法律文书,但应将处理的情况在案卷中详细记明,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读给当事人听后签名盖章,以备查考。对于当事人要求发给法律文书的,应当耐心地向当事人讲清楚训诫不属于法律处分,法院已将训诫处理的经过记入案卷,有案可查,因而无须制作法律文书。可见,训诫行为的严厉程度。即使在现行《刑法》第37条也将训诫规定为一种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训诫行为虽然在《刑法》中有规定,但是不属于刑罚性处置措施,将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来说更为合适。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公民的训诫行为常见,但是又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规制。可惜的是,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时依然未将训诫行为规定为行政处罚种类。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二)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第18条规定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关于集中处罚权的形式,最终体现的是各地成立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也就是常见的城管。城管的权力,大到强拆、小到对于小摊小贩的管理、街边小广告的清理等,可谓无处不城管。实践中,因城管执法引发的争议、舆论时有发生。城管部门的执法权来源,源自于原《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该规定对于此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哪些行政处罚权,没有明确,只是限制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即城管部门不得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此次,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作出了界定,主要限于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变化、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也算是对城管权力边界的一个约束。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三)确立了比较完善的管辖制度(第22、23、24、25、27条)。从原来的第20条一条既规定了地域管辖,又规定了级别管辖的条款变成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争议、先立案管辖、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衔接移送的完整管辖体系。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四)明确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4条),能够统一执法尺度,防止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在本人代理的一行政处罚案件中,某自然资源局以违法占地为由对某汽修厂进行处罚,第一次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之前履行的相关程序中,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按照30元/平米的标准进行处罚。本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自然资源局对于汽修厂相当于是顶格处罚了。但是在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又收到了一份处罚文书编号与11月25日的处罚文书编号一样,内容除罚款标准及数额外其他的内容也一致,落款为11月27日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处罚标准变为了10元/平米,同时将原来11月25日按照30元/平米处罚的处罚决定书收了回去。虽然,从结果上来说,由30元/平米变成10元/平米,对当事人的处罚是降低了,但是可见在裁量权范围内的随意性。此次修改后,建立裁量权的基准,相对来说会对裁量权进行规范,使得执法尺度更加的统一,能够更有效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五)延长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方面的追溯期限,由2年变成了5年(第36条)。主要涉及到的食品、医药、金融等领域,问题发生之后引发的可能是群体性的事件,且有些问题的潜伏期比较长,延长追溯期限,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本条中同样遗憾的是,未对违法行为的继续、连续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原来的行政处罚法实施过程中,就关于违法行为的连续、继续状态引发过争议,对此2005年时国务院法制办对湖北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国法函(2005)442号《<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请示>复函》作了规定,该复函是国务院法制办商请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后作出的答复,其中只说了连续状态的情形,未对继续状态明确。本次在修法中,理应对争议的连续、继续状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遗憾的是依然没有明确规定。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六)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的制度(第37条)。关于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立法法》第93条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本次在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直接进行了明确。关于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在我们的案件代理过程中,常见于适用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所修建的建筑物处罚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还是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有了一个明确的适用。从规定上来说,对于没有规划手续的房屋,原来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更有利,因为其中第40条规定了只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才可以限期拆除。而关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主要是指在禁止建设的范围或者第35条规定的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行为。但是修改后的《城乡规划法》中关于未办理规划手续的建筑物未再限定严重影响规划的条件。所以,今后遇到类似的案件,新《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规则。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七)明确了行政执法公示及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第39条、47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在2019年的时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就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通过全面的公开、记录监督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此次,关于这些要求都直接明确在了行政处罚法中。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实践中,常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文书送达回证中记载当事人拒签、留置送达的方式,尤其是在批量化的处罚过程中,很多就是提前准备好的或者过场式的,将相关的法律文书贴到当事人的墙上、门口或者扔到家里,不管当事人在不在,统一在送达回证上写拒签,然后找2个见证人签字,适用留置送达。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诉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关于评估报告的送达方式,政府主张是当事人拒签,采取的留置送达,但是二审法院及最高法查明评估报告送达的那天,当事人是去上班了,根本不在,就不存在拒签的问题,因政府未能证明评估报告送达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实践中更多的是法院对于这种记载留置送达的行为的采信。通过本条的规定,之后在涉及到送达回证上记载当事人拒签,而当事人又确定自己没有拒签或者不在场的,可以要求提供同步的录音录像。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八)规范了听证制度及期间、期日(第63、64条、85条)。关于听证事项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在原来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但是,关于较大、较重具体如何判断,本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将来还需要国务院或者省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同时,对于申请听证的期间,由原来规定的收到听证通知的三日内变更为了五个工作日内。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对此,虽然新《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但是结合第85条规定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的规定,听证的申请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九)明确了加处罚的上限及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72条第一款第2项、73条第三款)。新《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按日3%加处罚款,33天加处罚款的数额就会达到原罚款数额的一倍。本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于加罚款的上限作了限制。虽然,在《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但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中更为便利。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同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一定都合法,有可能会因为违法而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但是,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会有一个处理过程,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有可能认为不应该处罚、也有可能认为处罚的标准过高)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不缴纳罚款,但是因其没有按照期限缴纳罚款要加收罚款,造成当事人责任的进一步加大。本次在《行政处罚法》第7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则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十)变化:关于行政处罚行为无效及行政处罚不成立(38条、62条):原来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但是该规定于诉讼中关于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撤销的规定,相互冲突,实践中对于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绝大部分是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而不依据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判决确认无效。又因为2015年的行政诉讼法之前没有规定无效判决种类,所以实践中该条款是空置的;而2015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虽然设定了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种类,但是又规定无效的行为是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显然仅仅是不遵守程序法定程序难以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导致了行政处罚法的这一条款同样没有适用的地方。本次修改后第38条将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采取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标准。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原来第41条规定的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本次修改后第62条规定了,没有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拒绝的,不得作出处罚,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之前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如何界定,是行政机关不作出还是作出处罚之后不成立,如果做出之后不成立的,同样存在着与原来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尴尬境地,从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上来说,作出之日就具有公定力、公信力,但是又有这么一个不成立就很尴尬了。现在直接明确不得作出,如果做出了,可以根据情形属于可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形。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规定效果如何,也将在实施后的执法过程中予以检验。文章源自略懂百科-http://wswcn.cn/105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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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3月26日 17: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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